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被罚款 1.49 万元
发布日期:2024-07-29 15:24 点击次数:199
(原标题: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被罚款 1.49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因违法超限运输,被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1万4900元整。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07 月 14 日 05 时 20 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福漓公路镜小路口检查时发现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
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了违法超限运输违规行为。
主体名称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路政罚﹝2024﹞01369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7-15处罚内容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49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4日05时2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福漓公路镜小路口检查时发现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周口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恒信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处罚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02MB1G8401XF数据来源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2277P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